{{ $t('FEZ001') }}訓導組
{{ $t('FEZ002') }}教導處|
屏東縣里港鄉載興國民小學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
92.10.31制定
93.9.1修訂
94.6.30修訂
96.10.17修訂
99.09.02修訂
105.08.31修訂
109.8.20修訂
110.09.15修訂
一、依據:(一) 92.10.27屏府教學字第0920185423號函辦理
(二) 93.08.04屏府教學字第0930147315號函辦理。
(三) 94.05.23屏府教學字第0940098121號函辦理。
(四) 96.10.12屏府教學字第096019967號函辦理。
(五) 99.07.07屏府教學字第0990161294號函辦理。
(六) 105.05.30屏府教特字第10517783400號函辦理。
(七)109年8月11日屏府教特字第10940269900號
二、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教師: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,按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
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。
(二)管教: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,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,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
之集體或個別處置。
(三)處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,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,
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;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、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及身
心虐待等(參照附表一)。
(四)體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基於處罰之目的,親自、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
施加強制力,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,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
之行為(參照附表一)。
三、目的:
(一)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,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,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。
(二)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(三) 維護校園安全,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。
(四) 維護教學秩序,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四、原則: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,依教師之專業知能進行管教輔導工作,並配合相關獎勵制度
施行之,採取獎勵優於處罰之原則。
(一)尊重學生人格尊嚴。
(二)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(三)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。
(四)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(五)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
(六)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。
(七)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(八)遇重大學生違規事件時,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。
五、獎勵原則:依各班自訂之獎勵榮譽制度實施。
六、、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(含特殊教育學生):
(一)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(參照附表二)。
(二) 口頭糾正。
(三)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。
(四)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(五)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(六) 通知監護權人,協請處理。
(七)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(八)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(九)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(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,要求其打掃環境)。
(十)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。
(十一)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。
(十二) 要求靜坐反省。
(十三) 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。
(十四) 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以兩堂課為限。
(十五) 經其他教師同意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(十六)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,予以書面懲處。
除有特殊情形外,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。
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,或教師發現,學生身體確有不適,或確有上廁所、生理日等生理需
求時,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。
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,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,得通知監護權人,
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。教師如若管教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,可轉介至教導處訓導組或
輔導組請予協助,轉介地點可為輔導室、辦公室或圖書館。
七、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,在有第三人陪同下(如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),由教導處訓導組
進行安全檢查。教師在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(如:槍砲彈藥刀械、毒品、麻醉藥品等),
能儘快通知學校,學校並能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處理。
八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
承辦:唐晤容 主任:粘玉堂 校長:李秉穆
附表一、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
違法處罰之類型 |
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|
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|
例如毆打、鞭打、打耳光、打手心、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|
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|
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|
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|
例如交互蹲跳、半蹲、罰跪、蛙跳、兔跳、學鴨子走路、提水桶過肩、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|
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|
例如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、身心虐待、罰款、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|
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,其未列入之情形,符合法定要件(基於處罰之目的、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)者,仍為違法處罰。
附表二、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
正向管教措施 |
例示 |
與學生溝通時,先以「同理心」技巧了解學生,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,再給予指正、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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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,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。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,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。 |
「因為如果你講話,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,老師也會分心,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,同學可能聽不懂。」 「想想看,如果你很想聽課,却有同學不斷講話,你會受到什麼影響?」 「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,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,你很有禮貌(或很會替別人著想)。」
「想想看,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?要花多少金錢、多少時間在髮型上?」 「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、生命的價值,要把金錢、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?」 「你以前的頭髮很亂,看起來沒有精神,今天的髮型很清爽,看起來很有活力。」 |
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,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,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,並且,當他表現該行為時,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。 |
「如果在老師講課時,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,你認為這樣好嗎?有什麼壞處?相反地,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,則有什麼好處、壞處呢?」 「○○同學要講話時,會先舉手問老師,很有禮貌;○○同學,在老師一開始上課,就不再講話,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,讓老師很高興,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!」
「我們要出國交流,對方要求短髮、整齊,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,後果是什麼,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?是入境隨俗?或不再去交流?各有何優缺點?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?」 |
利用討論、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、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,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(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),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,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。 |
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,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;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,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;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,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。 |
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(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),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;並給予學生抉擇權,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,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。 |
「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;但對你的身體、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?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,對你有什麼好處?」 「玩電玩有什麼好處?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?」 「想想看,玩電玩一時的好處、壞處;更長遠的好處、壞處,你如何決定?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,作出對自己、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。但最重要的,你自己要想清楚,做好決定,並負責任;老師相信你,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。」 |
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,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,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,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,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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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;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「某行為不好或不對」,不是「孩子整個人不好」。 |
「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,對自己、對同學都不好;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,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;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、幫忙別人的優點,以後不再打人。」 |
發生前(預防) |
學校通報處理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
違法處罰學生事件發生時(處置) |
1.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有效宣導(註1、2)。 2.學校訂定落實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。 |
啟動處理機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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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(含體罰者、被體罰者及目睹者之處理) |
評估個案學生及教師狀況,必要時實施專業輔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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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級 1. 送醫院治療並紀錄受傷情形 2. 通知家長(註3) 3. 班級輔導 4. 全校教師、學生及家長之宣導 5. 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6. 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|
1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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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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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案 |
轉介其他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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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後(追蹤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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